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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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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019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178-07 Y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职权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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