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15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151-02 Y对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8151 Y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喷涂、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道路运输不配备押韵人员、不报告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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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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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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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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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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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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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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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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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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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法制室、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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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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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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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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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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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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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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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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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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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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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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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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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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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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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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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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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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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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