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8007-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可移动文物认定 |
主项名称 |
文物认定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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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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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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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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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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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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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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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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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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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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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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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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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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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3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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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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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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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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