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803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文物商店设立初审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三合一办公楼C区(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文物商店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七、申报程序
1.申请设立文物商店,首先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的设施、场所是否符合文物保管及安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文物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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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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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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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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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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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材料审查(1.设立申请2.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无文物犯罪史证明3.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表4.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良好职业道德证明5.《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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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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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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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局文物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做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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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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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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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批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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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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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3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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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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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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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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