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27-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
实施机构 |
水利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市民中心四楼 |
设立依据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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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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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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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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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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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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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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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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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起草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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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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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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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印制许可文件或制作相关文书;对于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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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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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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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颁发、送达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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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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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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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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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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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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