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60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
实施机构 |
劳动关系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市民中心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决定书,1-3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2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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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1.受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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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其理由;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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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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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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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批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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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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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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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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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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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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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26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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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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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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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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