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3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方案及变更批复 |
实施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2 |
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3〕42号,2013年7月17日发文) 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标准文本、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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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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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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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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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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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市水利局、财政局组织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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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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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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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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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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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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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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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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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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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检查工程的后期管护情况,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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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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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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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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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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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18737337058 |
2 |
服务电话 |
0373-18737337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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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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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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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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