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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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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5034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9009 Y财政统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验收
实施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财政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验收办法(暂行)》(豫水财〔2014〕61号,2014年10月31日发文) 第六条 财政统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辖市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农田建设管理科
审查 审查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农田建设管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发《验收通知》告知申请人。 农田建设管理科
送达 送达责任: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农田建设管理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检查工程的后期管护情况,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农田建设管理科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农田建设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18737337058
2 服务电话 0373-187373370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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