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503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26 Y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 |
实施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农用地的,应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141〕号)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政府负责、国土搭台、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支持重大项目申报的具体 工 作 ,负 责辖区内国家支持重大项目以外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批准 、规划设计审查批复,监督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概算由同级财政部负责审查。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国土〔2015〕21号) 第七条 (三) 市整治中心自受理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由市整治中心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下发变更通知(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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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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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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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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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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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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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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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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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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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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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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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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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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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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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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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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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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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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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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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18737337058 |
2 |
服务电话 |
0373-18737337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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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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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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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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