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2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 |
2 |
规范性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部2007年7月14日发布,2007年10月14日实施)
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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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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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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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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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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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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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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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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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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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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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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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反馈项目法人,并留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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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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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96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79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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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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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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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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