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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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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2105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查封、扣押、封存或暂扣涉案物品及其它相关资料
实施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必要,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向被请求人出具封存或者暂扣物品的清单。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被请求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的物品。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知识产权保护科
执行 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知识产权保护科
事后监管 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保护科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41140
2 服务电话 0373-123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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