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5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实施机构 |
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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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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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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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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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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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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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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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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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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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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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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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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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140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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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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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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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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