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2105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查封或扣押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
实施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共十九条,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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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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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责任: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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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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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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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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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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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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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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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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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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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检查支队、专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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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41140 |
2 |
服务电话 |
0373-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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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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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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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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