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5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2006 Y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进行处罚 |
实施机构 |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信息化条例》(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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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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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公司机构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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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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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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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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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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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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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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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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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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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拟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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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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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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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履行法制审核制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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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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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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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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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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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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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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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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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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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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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5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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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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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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