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05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2005 Y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设立依据
【政府规章】《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8年11月21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下同)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 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并拒不改正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案件审查 如使用单位拒不执行,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告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拟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审理意见。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处罚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履行法制审核制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送达 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50
2 服务电话 0373-507558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