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3-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3-05 Y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主项名称 |
0139003 Y占用、挖掘、拆除迁移市政设施许可 |
实施机构 |
住建委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破路许可证》,以审批决定时限为准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2 |
部门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2002年10月18日通过,自2003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改建所需费用,有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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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新价费〔1990〕46号、豫建城〔1993〕82号 |
新价费〔1990〕46号、豫建城〔1993〕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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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责任(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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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告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干线)设施收费标准、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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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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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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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核算收费金额,并做出缴纳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干线)设施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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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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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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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申请人缴款后办理换取发票手续,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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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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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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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破路许可证》,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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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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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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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破路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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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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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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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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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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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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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72622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86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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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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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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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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