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8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4006 Y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实施机构 |
文物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市民中心二楼(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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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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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2日):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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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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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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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14日):文物管理科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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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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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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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4日):领导作出备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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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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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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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2日):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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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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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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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051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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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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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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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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