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218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9184 Y对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供热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法制与安全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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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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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处、市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初步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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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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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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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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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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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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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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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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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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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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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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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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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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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安全科,重大复杂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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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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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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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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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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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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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处、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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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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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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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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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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