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21 Y农药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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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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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及生产、销售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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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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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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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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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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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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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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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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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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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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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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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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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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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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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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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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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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