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515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3153 Y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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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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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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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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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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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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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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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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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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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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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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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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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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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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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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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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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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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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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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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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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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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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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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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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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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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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