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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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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1514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23141 Y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实施机构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案件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处罚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63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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