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3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37 Y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市民中心商务局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商务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2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6号)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商资管[2016]87号)
现将委托备案工作扩展至全省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的具体范围及要求等内容见附件。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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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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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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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民中心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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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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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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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民中心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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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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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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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民中心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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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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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归档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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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民中心商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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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804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8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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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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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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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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