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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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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801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6013 Y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案件审查 材料审查(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处罚决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519014
2 服务电话 0373-50818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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