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8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6013 Y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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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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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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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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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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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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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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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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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查(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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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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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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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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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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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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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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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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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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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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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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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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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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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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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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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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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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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19014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8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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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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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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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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