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8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6011 Y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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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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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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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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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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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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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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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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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市工商局进行材料审查(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有关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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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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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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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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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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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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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联系市工商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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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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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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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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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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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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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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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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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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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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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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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51901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51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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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xxx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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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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