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402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1028 Y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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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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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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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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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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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人员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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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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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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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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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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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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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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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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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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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民宗委行政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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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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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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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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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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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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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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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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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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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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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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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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