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826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6067 Y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旅游企业有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
调查取证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及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
案件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
政策法规科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
处罚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支队)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9068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903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