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112-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112-02 Y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8112 Y对保安培训机构教学、管理部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5年12月31日通过,2006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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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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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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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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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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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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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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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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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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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法制室、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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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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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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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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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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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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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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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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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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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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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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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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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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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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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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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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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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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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