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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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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6104-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08104-01 Y对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08104 Y对保安从业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单位逾期不整改公安机关限期整改的治安隐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市局法制室、分局执法执纪监督室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内保大队、各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5030621
2 服务电话 0373-50306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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