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069-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069-03 Y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8069 Y对典当业工作人员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2 |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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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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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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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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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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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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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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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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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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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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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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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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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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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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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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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公有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行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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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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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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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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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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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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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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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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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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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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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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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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