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052-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052-07 Y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08052 Y对侵犯他人隐私,恐吓、侮辱、诽谤、诬告他人(证人)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2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月13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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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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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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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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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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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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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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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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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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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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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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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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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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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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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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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公有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行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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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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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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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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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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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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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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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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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特殊警务支队、市属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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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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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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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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