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03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06007 Y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1995年12月28日通过,1996年4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
2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87年9月15日通过,1998年1月7日修订,发布日施行)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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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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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输电线路情况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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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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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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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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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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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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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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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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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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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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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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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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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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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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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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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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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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