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06003 Y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
实施机构 |
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338室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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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60号,1995年12月28日通过,1996年4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2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1987年9月15日通过,1998年1月7日修订,发布日施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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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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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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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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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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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5个工作日):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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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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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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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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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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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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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5个工作日):制发《新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通知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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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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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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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安全施工协议书》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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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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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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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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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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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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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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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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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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