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8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1430031 Y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备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2 |
部门规章: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10日起,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规定执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2017年7月28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 |
3 |
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
4 |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第 954 号)
二、履职尽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备案机构应按照各级政府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纳入政府权力和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应以抽查方式为主,备案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率,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通过现场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等手段,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履行备案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备案机构应认真甄别备案事项是否存在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通过主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沟通等方式进行判断,对可能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相关安全审查信息。根据商务部反馈结果,继续实施备案和监督检查,或书面要求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
5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商资管[2016]87号)
现将委托备案工作扩展至全省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的具体范围及要求等内容见附件。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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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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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备案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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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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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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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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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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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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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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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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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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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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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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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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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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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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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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