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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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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707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5070 Y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实施机构 交通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规范性文件:
6 其他: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案件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处罚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307730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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