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7024-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5024-02 Y2.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主项名称 |
0215024 Y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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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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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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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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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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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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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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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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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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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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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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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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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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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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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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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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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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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77300 |
2 |
服务电话 |
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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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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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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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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