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5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2007 Y对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保存 |
实施机构 |
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人口与社会统计科、统计监测评价考核科、服务业统计科、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15楼1507室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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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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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数据进行调查或核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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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以及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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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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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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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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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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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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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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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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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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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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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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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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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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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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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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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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