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5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2006 Y对农业普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机构 |
人事科、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15楼1509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473号,2006年8月23日发布,自2006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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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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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条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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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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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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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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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统计局人事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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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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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责任:公示相关奖励信息,听取核实公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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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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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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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拟定表彰文件,部门领导签发或局长签发后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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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统计局人事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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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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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将表彰文件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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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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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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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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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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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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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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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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