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5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2003 Y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搜集统计资料 |
实施机构 |
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人口与社会统计科、统计监测评价考核科、服务业统计科、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15楼1507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3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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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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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置责任: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按照程序布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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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以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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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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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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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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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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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责任:按照调查制度规定进行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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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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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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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进行信息上报、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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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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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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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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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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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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