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2002 Y对个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处置 |
实施机构 |
统计执法检查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15楼1507室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
|
1.调查责任: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
告知
|
2.告知责任:向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告知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并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统计执法检查科
|
送达
|
3.送达责任:向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送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的处理意见。
|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
执行
|
4.执行责任:依据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
统计执法检查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75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