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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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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5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32002 Y对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数据的调查核查
实施机构 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人口与社会统计科、统计监测评价考核科、服务业统计科、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统计执法检查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统计执法检查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违法行为较轻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统计执法检查科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责令改正书送达当事人。 统计执法检查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对违法问题予以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未改正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执法检查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98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9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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