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5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32001 Y对统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科、人口与社会统计科、统计监测评价考核科、服务业统计科、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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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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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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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设计管理科、统计执法检查科、工业统计科、人事科、能源统计科、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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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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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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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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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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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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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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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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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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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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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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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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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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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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