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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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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5007-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2007-02 Y对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32007 Y对统计调查对象未限期领取统计调查表、监理或变更统计调查关系、未按要求接受检查的处罚
实施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科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对象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在检查期间内,可以按照程序要求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检查对象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统计执法检查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统计执法检查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科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统计执法检查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执法检查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98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9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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