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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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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25001-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2001-03 Y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主项名称 0232001 Y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按有关规定配合统计调查的处罚
实施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3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2001年7月12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7月17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统计调查对象不按有关规定配合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统计执法检查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统计执法检查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科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统计执法检查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执法检查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98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9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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