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25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2004 Y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实施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科
设立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统计执法检查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统计执法检查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科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统计执法检查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执法检查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统计执法检查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98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9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