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5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2003 Y对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统计执法检查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2004年7月19日通过,2004年10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宣传邪教、迷信的;
(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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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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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统计调查对象有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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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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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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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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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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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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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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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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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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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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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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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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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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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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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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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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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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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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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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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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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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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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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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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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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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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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