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4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3002 Y对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和说明。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或者下级国体育行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调查取证
|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决定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0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392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