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9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8002 Y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措施 |
实施机构 |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街)甲1号行政办公楼1232室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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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发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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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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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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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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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讨论,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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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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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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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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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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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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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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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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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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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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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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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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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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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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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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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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