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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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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19001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8001 Y对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机构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街)甲1号行政办公楼1232室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报批 1.报批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应向审计组长报告,由审计组提出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建议,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执行 2.执行责任: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组织两名以上审计人员,会同被审计单位人员对拟先行登记的审计证据进行清点,造册,编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双方核对后分别签字,各执一份。证据由被审计单位就地保存。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证据退还 3.证据退还责任:审计机关应在7日内将登记保存的审计证据退还给被审计单位,并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退还的,被审计单位可自行处理被登记的证据材料。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32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3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无。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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