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9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8001 Y对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
实施机构 |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街)甲1号行政办公楼1232室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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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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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批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影响审计工作的开展应向审计组长报告,由审计组提出对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建议,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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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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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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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责任: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组织两名以上审计人员,会同被审计单位人员对拟先行登记的审计证据进行清点,造册,编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双方核对后分别签字,各执一份。证据由被审计单位就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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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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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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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退还责任:审计机关应在7日内将登记保存的审计证据退还给被审计单位,并办理退还手续。逾期未退还的,被审计单位可自行处理被登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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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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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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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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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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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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