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9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8010 Y对社会审计机构向审计监督对象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
实施机构 |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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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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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核查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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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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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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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核查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核查对象意见;项目执行部门、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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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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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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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核查报告等结论文书,出具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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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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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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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改监督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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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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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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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需公开的审计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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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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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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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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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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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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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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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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