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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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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1900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8007 Y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实施机构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经责办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审查 2.审查责任: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业务会议
整改监督 4.整改监督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信息公开 5.信息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需公开的审计结果依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32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3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收到报告30日内可以向新乡市审计局申诉,对复查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查报告30日内向河南省审计厅申诉。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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